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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细则
2007-11-17 11:32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细则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

2.毕业生协议书填写程序:

(1)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将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填写于备注栏中。

(3)由系党总支签署意见并盖章。

(4)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署认证意见并盖章。

(5)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学院、毕业生各留一份。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成的约定,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4.毕业生所在系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齐或纠正后再签署意见。

5.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不予办理。

6.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或在放假期间签订开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和学院就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手续。不履行相关手续或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纠纷的,由毕业生承担完全责任。

7.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8.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若有毕业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院按时间先后认可第一份协议,其他协议一律按违约处理,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均有编号,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且不得转让他人,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若不使用,应退还学院。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和购卖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10.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就业协议书或伪造就业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情节严重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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