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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省教育厅陕教资[2008]23号“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及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因公出差,短期培训,各类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的费用开支,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预算约束,差旅费必须控制在部门经费预算额度之内,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审批程序。差旅费审批程序仍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关于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宝文理院发[20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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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级别 |
火 车 |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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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006年6月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2006年7月后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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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院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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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区 域 |
省 外 |
省 内 |
宝鸡所属各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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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006年6月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2006年7月后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人员 |
300元/人天 |
260元/人天 |
12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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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150元/人天 |
130元/人天 |
60元/人天 |
(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标准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无论省内省外出差,均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低于规定限额的按实际住宿天数每日单独核算,节约部分的20%奖励个人;超过限额部分自理。省内及宝鸡所属各县当天返回未住宿的,按照规定住宿费标准的20%予以补助。
(五)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宝鸡所属各县2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宝鸡市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坐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宝鸡所属各县1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宝鸡市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会议安排标准报销(以会议通知为准),不发放伙食补助,公杂费减半补助;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按学院安排在本市临时参加会议及公务活动等,中午不能回家用餐的,凭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可发给伙食补助每天10元,市内住宿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离开本地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外出学习和短期培训15天以内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超过15天的,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公杂费。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或自带交通工具一律凭公里票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本市区办理公务,交通费凭票据报销并需说明公务原因。
第二十四条 外出参加学历教育、探亲休假及带学生实习的住宿费、交通费和各类补贴仍按照学院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院此前制定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宝鸡文理学院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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