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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查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收费票据、各类文件及统计资料视同会计档案。 第三条: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学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查阅的会计档案属于查阅当月办理的业务,且相关科室未移交会计档案,由相关科室提供查阅;其他会计档案由财务处档案室提供查阅。 第五条:学院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经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科长批准后填写会计档案查阅表,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查询手续。 第六条:财务处内部工作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属于各科室内部业务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向档案管理员下达查阅意见;其它情况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档案管理员查阅。 第七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带离档案室,确因特殊原因要带离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八条:查阅档案时,查阅人不得进入档案柜存放地点,由档案管理人员调出后查阅。 第九条:对外查阅后需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及其它统计资料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执法查账,须持检查通知书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查询。 第十二条:在查阅过程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的登记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涂改和丢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财务处计划管理科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0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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