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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资及津贴发放行为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及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及我院相关规定,支付给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各种补贴。 第三条:我院实行月工资制,每月5日前发放本月工资,20日前发放本月津贴;每年元月、3月、7月、9月的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上级批准和学院安排,另行决定发放日期。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管理责任 第四条:根据《宝鸡文理学院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工资及津贴发放管理由财务处计划管理科负责,计划管理科设置工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全院职工及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津贴的核算及发放工作。 第五条:职工工资及津贴的个人信息数据采用计算机工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工资管理员经财务处负责人授权后,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财务处在银行统一为我院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开设工资及津贴发放个人账户(含存折和工资卡),每月按时将个人工资及津贴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新进人员由财务处配合人事处办理个人账户的开户手续,并由人事处负责存折的发放。 第八条:职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存折或工资卡丢失,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到工资管理员处报送新开账户号码,修改个人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工资及津贴延迟发放、未发或错发的情况,财务处不予承担责任。 第九条:用卡存取款的,应定期到银行补签存折,以免存折业务满后未及时更换而影响本人工资及津贴的发放。 第三章:工资及津贴发放管理原则 第十条:人事处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临时工工资及职工津贴变更情况、每月25日前将下月职工工资变更情况报送至财务处计划科。 第十一条:工资标准变动必须有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书面通知,工资关系内部调整以人事处书面通知或组织部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每月25日将下月扣款,如煤气费、收视费、暖气费、水电费、房租、会费等资料(含电子文本)报送至财务处计划科。 第十三条:工资管理员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手续。 第十四条:工资管理员于每月4日和19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分别将职工工资、津贴统计汇总,核对工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交会计科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工资、津贴纸质和电子信息送往银行,确保按时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工资管理员应于发放工资及津贴当日,打印工资及津贴发放清单(工资条),由各单位工作人员负责领取并发放到职工个人,保证教职工及时清楚了解个人工资情况。 第十六条:工资管理员应做好工资及津贴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对工资及津贴数据进行备份,及时移交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七条:职工对个人工资及津贴发放情况如有疑问,工资管理员应帮助查询并耐心解释,属于政策性的问题,由人事处及相关领导配合解释。
第十八条:按照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工资管理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保守职工工资及津贴秘密,不对外宣扬,确保职工工资及津贴的及时、安全发放。 第十九条:工资管理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工资管理软件的性能,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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