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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理顺审批程序,依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院在职教职工及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国家规定拨入个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由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持卡就诊或购药。因病需住院治疗的,按宝鸡市职工医保的规定,由学院公疗办开具参保介绍信,在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属医保机构应承担的住院医疗费部分,由医院与市医保处结算。 二、离休人员的门诊与购药,在学院医院记账,由学院与校医院结算。需在其他地点门诊和购药的,由校医院开具外购单,在外购单限定的范围内办理,依据外购单和购药发票定期在学院报销。因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校医院开具证明,在市定点医保医院就医,凭校医院证明和住院发票、病历等在学院报销。 三、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的确定,按学院 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工伤、生育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计生政策的分娩住院,凭发票在学院限额报销(正常生产300元,剖腹产400元),工伤经人事处认定以后,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后勤社会化改革时,学院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以工资总额的14%在后勤物业管理费中列入职工福利费,后勤集团、科工贸、后勤产业公司的职工工伤、医疗费在其财务部门报销。 五、以上经费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000元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后勤集团、后勤产业服务公司、科工贸公司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疗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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