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理顺建设工程价款的审批程序,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学院基建部门、后勤部门及设备处利用学院资金承担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维修项目的前期费用、建安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其他各种费用的支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二、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款项,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财务处审核后支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款项,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业务招待费金额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建安工程费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方式的,付款时必须附工程量完成情况报告。并经工程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工程完工决算经过审计后,除按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外,支付其余工程款必须附工程决算审计意见,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四、工程质保期满支付质保金时,必须办理使用情况验收手续,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联合验收。五、利用银行贷款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六、按国家税法规定,应交纳建安税的项目,在支付工程款时,由财务处办理代扣代缴手续。七、以上项目无经费预算或超预算的,必须办理专项经费立项手续。八、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办公费、差旅费、用车费已列入学院部门经费预算,在学院财务列支。九、后勤产业服务公司、后勤集团、科工贸公司等独立核算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大中型维修、设备购置资金的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