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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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关于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
 财务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控制消耗性费用的增长,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处是全院财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协助院长对全院的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学院的经费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费支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内安排和审批经费的支出,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严格执行经费预算。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学院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开支关。违反本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中安排给各单位的包干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
1
、各教学单位的经费支出,3000元以内(3000)由各系()主任负责审批,3000元以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系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学院预算中安排各系(党)的党务工作、学生工作费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安排,系()主任保证其使用。
2
、党政部门、成教院以及非教学单位的经费支出,3000元以内(含3000元)由各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
、设备购置和维修等费用,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先呈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查,财务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查后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审批。
2
、年度预算中未曾列入,而又确属需要等特殊情况,要求追加经费预算,数题在5万元以下,先由主管部门呈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查。由财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查后,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审批。追加预算确定后,由财务处下达追加预算通知书。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
、院级重点项目,校外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2001年前的项目仍按原审批办法执行)。财务处依据科研处下达的年度科研项目和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除按规定和扣除管理费、开题费外,其余由科研项目主持人负责审签经费的开支。项目主持人必须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申报书经费预算支出科目所列计划开支。项目主持人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凡未按期汇报或未达到阶段性目标者,停止经费使用;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结题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说明原因,否则停止经费使用。
2
、重点实验室经费、各研究所经费、院级重点学科经费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3000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学科负责人审签;3000元以上,由科研处签署意见后,院领导审签。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执行,必须严格按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范围开支。
第九条 各级领导差旅费的借支和报销
1
、党政部门以及教学单位、非教学单位的副处级以下各级干部,其差旅费的借支和报销,由各部门主管财务的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
党政部门以及教学单位、非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差旅费的借支与报销,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
、党政部门以及教学单位、非教学单位的各级干部出省差旅费的借支和报销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4
、院级领导的差旅费借支与报销,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委托党办、院办主任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011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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