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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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财务处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院内各单位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杜绝乱收费现象,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宝鸡文理学院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各单位的事业性收费、资产占用及租赁性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均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统一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部门创收的上交与留成按《宝鸡文理学院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按规定在物价部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院内单位,必须将有关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报院财务处备案;《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应及时通知财务处。接受院外单位委托的收费项目,要向财务处报送委托书及委托方《收费许可证》的复印件。其它院内收费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全日制和成人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由院财务处统一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收取。
第六条 学生代办费项目由代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5月向财务处申报代办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院研究审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应贯彻成本性原则,不得盈利。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学杂费、借读费、代办费、托保费等,由办学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登记或变更手续,按国家审批标准收费。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的经营性和其他事业性收费,必须在财务处领取并填写《收费立项申请表》,由财务处报学院研究后实施。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由院财务处统一向物价局申报。凡国家有明确规定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标准的,应根据收费项目提供服务的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及收益情况,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九条 利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展的办学活动,按《宝鸡文理学院内外办学的管理规定》[2002]1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性收费唯一执收单位,学院的各类收费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因特殊情况,财务处可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收费用及时足额上交学院。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费用或以其他名义乱收费的部门,所收费用必须全部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全额上交学院;拒不执行的,从部门经费中扣除,并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使用院财务管理规定的统一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仿制、转借、代开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额上交学院,部门不得留成。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有《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已实行社会化改革的,其收费按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管理。未实行社会化改革的,其收费管理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认真履行服务职能,禁止将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商品化。本院职工和学生因工作、学习、就业等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时,除政策规定外,严禁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已在教学经费中列支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设施以及教学和实验用品,禁止向学生再次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学院将
严肃处理,除没收全部收入外,并予以罚款。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为严肃财经经律,规范收费行为,《宝鸡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272日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各部门,请严格执行,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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