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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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理顺院内经济秩序,提高学院的统筹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院财务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陕教财199563号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的一枝笔审批财务开支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院务会负责研究制定学院重大经济政策,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论证和分析,商讨学院增收节支办法等。
第三条 学院预算计划外的补充经费和新增项目五万元以上由院务会或领导集体研究审批,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批。分配给各系、部门各种经费指标和提成的自主资金,其开支由各系、部门财务负责人进行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管学院的财经工作。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学院的全部资金的调剂安排和管理,参与学院的规划与决策,拟定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开支标准,管理学院的会计工作,检查学院各部门,各类财务收支情况,并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学院公共财产的完好与安全,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学院有条件的系、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报销会计或财务经办人。基层财务机构的设立,必须由学校的财务、人事按财务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提出意见后报请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由学院财务处及其所在单位双重领导的制度。行政由所在单位领导,财会业务由财务处领导。院内各单位财会人员的配备、调入、调出、定级、定职等均应事先报送财务处和人事处审查,并行得学院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意后,再按照干部管理制度报批。学院对全体财务人员实行会计证年检制度,结合对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业务工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上岗和业务能力较差的会计人员实行淘汰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收支预算是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货币表现,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务计划。综合财务计划的内容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学校基金、基建投资和其他专项经费等预算内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纳人综合财务计划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 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权责结合原则,收支平衡,搞
赤字预算原则,公开性、民主性原则。对预算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预算的管理、编制、执行、调整、审批和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院务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组织和行政管理组织。负责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查批准学校的预算草案,审查批准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章 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以《会计法》为准则,建立健全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照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
第十一条 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统一集中到指定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接受银行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外乱开户。
第十二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按月向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
务处的业务领导、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定期对二级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抽查和考核,逐步使二级单位的会计核算程序化、,规范化、会计报表制度化。
第四章 院内收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依照《陕西省高等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物价、税收规定制定《宝鸡文理学院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院内各类收费项目的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按照《宝鸡文理学院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执行。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集中管理,统一收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乱收费,否则,将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院内单位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收入,只能转帐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院内单位的各类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及时如实上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基金分配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第五章 有价证券和票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非独立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对外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学校对外开出的收据必须有学院财务专用章,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
第十七条 要加强有价证券的管理。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有价证券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和管理,凡未经财务处允许而私自印发有价证券的,经查实后,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教育事业费是国家为高等学校事业发展所提供的财力保证。教育事业费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规定控制开支。严格审批手续,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不得将预算内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支出不得挤占预算内经费。更不得用事业费兴办公司实体,开展各种创收活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由财务处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将争取的科研经费私自存放在校内公司和其他单位的帐户。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的财产物资是货币资金的转化形态,加强学财产物资的管理,充分挖掘物资潜力,是保证学院顺利完成各工作任务的物资保证,也是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和各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学院物资处、总务处(校产科)和财务处必须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健全从财产物资管理到使用效率的考核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帐卡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帐,帐物相符,家底清楚,调用适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按照业务分工,实行归口管理。物资处分管全校教学科研设备,总务处分管学校房屋、土地、家俱及其它一般行政事务设备,图书馆分管全校图书期刊。一切固定资产都必须由分管部门验收,建卡建帐,财务部门分类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核算,必须完整、准确,校内各单位动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和管理权一般属于单位,但所有权都属于学校,而不属于任何单位和经费支配人。因此,学校不论购入、赠入、自制、新建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由资管理部门归口验收,建帐建卡,以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动用各种资金购入的教学科研用材料,泥木、水电、修缮材料、办公事务用品材料、汽车修配材料、劳动动保护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除经批准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材料以外,都归口验收入库入帐,作为库存材料管理,帐物对号,计算正确。各类库存村料都要实行限额储备。限额领料,定额消耗的制度,不能积压浪费,并要严格堵塞各种漏洞。
第二十四条 院财务处固定资产帐和材料账,每季要与有关部门核对一次,务必做到帐帐相符。每年末,各物资管理部门应将财产物资全面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如有差异,要及时查清原因,报请领导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产物资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应事先填填申请单,经物资和财务部门签证、报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章 产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办、第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由产业处归口管理。全面实行产值、利税和定额上交学校利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要做到严密、科学、规范,并全面反映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帐外账和小金库,截留、转移收入,用于各种非正常支出及奖金等。或以变相形式装进个人腰包。
第九章 外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办理全院外汇收支业务,并统筹校内各部门的创汇用汇业务。学院各单位的一切外汇收入,包括短训班收入,出国教师讲课收入,住宿费收入等要及时足额上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存款结汇手续,严禁各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和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私自保存外汇。
第十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依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经上级批准的计划,以及校内有关规定,对一切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是全院财经工作的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审计条例规定以及现行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开展定期审计,各单位在接受审计时,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或谎报。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和以上规定行为的单位,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 冻结其一切财务开支。
(三) 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
严重的将处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五倍以内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和以上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将处以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具体处罚办法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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